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或者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