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八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