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