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废止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