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有效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