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