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投资设立企业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