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土壤污染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