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防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