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