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五条有效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污染源排查和整治、物理阻隔、监测评估等相应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饮用水源地的途径,保护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