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