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盐渍化、盐碱化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盐碱地土壤改良和修复,提高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