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从事前款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