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