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