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