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化工、冶炼、矿业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