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