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中心;

(三)研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

(四)利用秸秆作为肥料、饲料、燃料、基料和工业原料。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