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景区内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造成损坏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