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大景区内的经营项目,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景区规划,以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在大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景区规划的场所、地点和服务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在规定的营业场所、地点外揽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经营;
(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共标识,公示等级标准、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四)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或者合同约定标准向游客提供服务;
(五)不得强买强卖、追尾兜售、宰客欺客;
(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须集中收集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不得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