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大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处,堆放、吊挂、安装破坏景观和景区风貌物品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损坏垃圾箱、休闲座椅、路灯、健身器材、街景电车等公共设施及水文监测等其他设施的;

(四)践踏花坛、草坪,刻划、摇晃树木,擅自采摘花果等破坏树木绿化的;

(五)抽打陀螺、甩响鞭的;

(六)在河道内乱搭乱建、占用滩地、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经营摊点、开辟菜园等违法占用河道的;

(七)携带犬只进入大景区禁犬区域的;

(八)其他影响大景区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