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