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