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处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