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雨污分流、管线、配电箱(柜)、调压柜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