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