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曾随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前款所称曾随文化遗址,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擂鼓墩古墓群、义地岗墓群、庙台子遗址(含叶家山墓地)和安居遗址(含羊子山墓地)为代表的古曾(随)国遗址及其相关遗存。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