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遵循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要求,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外,自贸试验区内不得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