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服务与金融创新第三十四条有效自贸试验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金融创新的同时,注重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建立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保障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