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金融创新的同时,注重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建立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保障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安全和稳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