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配套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通关、税收征管、支付结算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