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之内,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监督程序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负面清单之外对外商投资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当要求实施部门依法取消或者终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