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禁养犬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严格管理区内逐步推行犬只限养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