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养犬实行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