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