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至五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至九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