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依法审核、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