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盗水行为:(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三)绕过注册水表取水或者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四)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注册水表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五)违反规定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