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盗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注册水表取水或者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四)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注册水表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

(五)违反规定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