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