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矿权人或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责令限期改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他人管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