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或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在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承担为期三年的后期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