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采矿权人或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在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承担为期三年的后期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