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陆水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