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陆水水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