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陆水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陆水流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