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陆水流域河道整治应当注重防洪安全、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的改善和维护,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保障水域面积。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