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七节 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效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