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节 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效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