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有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