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五条有效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六条